《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交底书》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号纸,按档案管理规定装订存档。
五、要求
1、各级安全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安全监督交底工作,按照本指导意见的内容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2、各市安全监督机构可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交底书》的内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补充,形成本地规范化的交底文本。
3、从2010年6月1日起全省试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交底制度,各设区市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指导辖区内各县(市)开展安全监督交底工作。各地要及时总结开展安全监督交底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督交底的程序和内容,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到省安监办。
附件: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交底书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附件: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交底书
本工程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手续。为了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手册》及本工程具体情况,特对本工程的安全监督工作进行如下交底:
一、安全监督机构的交底内容
(一)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利
市(县)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是受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行使对 市(县)辖区内建筑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执法机构。安全监督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对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进行宏观监督管理。通过抽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督导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保证体系。在安全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所涉及的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发现责任主体或施工现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事故隐患的,按照执法程序提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建议,报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安全监督机构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的权力;
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行为的权力;
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的权力;
5、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权力。
(二)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
1、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场所主要包括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现场,各方相关人员应做好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一是听取汇报;二是检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相关资料;三是抽查施工现场,核查其安保体系建立和运转情况、责任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条件的保持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