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交底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
(冀建安办[2010]9号)
各设区市安监站(办)、华北石油安监站:
为完善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制度,强化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监督行为,改进监管方式,坚持全面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加大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执法力度,提高监督执法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时效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在全省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交底制度。
一、实行安全监督交底制度的重要意义
安全监督交底是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办理安全生产监督备案后,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各方责任主体对安全生产的承诺内容及工程具体实际情况,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阐明各自的主要责任和义务,明确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程序、监督管理重点等的过程。
实行安全监督交底制度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事前控制的重要措施,是安全监督的重要环节。在工程开工前明确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严重后果,有利于规范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有利于防止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的发生,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二、安全监督交底的主要内容
安全监督交底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监督机构的交底内容、各方责任主体的交底内容、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及特点的交底内容等。
安全监督机构交底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权利、监督检查的主要要求、监督管理工作程序等。各方责任主体交底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责任主体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履行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及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所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安全监督交底的程序
安全监督交底应采取联席会议的形式进行,由安全监督机构组织。参加安全监督交底会议人员由安监机构的相关人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他责任主体(分包单位的安全负责人)的相关人员组成。
安全监督交底会议由安全监督机构主持,会议议程应包括:
1、会议签到;
2、组织进行安全监督交底;
3、答疑;
4、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交底书》上签字确认。
四、安全监督交底资料整理与保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交底书》由参会各方会签后各持一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交底书》作为安全监督机构对各方责任主体的书面告知材料,也是安全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的书面依据,纳入安全监督档案进行保存。各方责任主体应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交底书》作为安全管理的必备资料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