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隶属关系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乡(镇)以上人民政府驻地迁移、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全市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争议调处工作。
(八)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城乡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贯彻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负责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救助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等机构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市级民政事业经费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各项民政事业经费管理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督查督办、安全保密、信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后勤保障、议案建议及提案办理、目标管理、综合性文稿起草、机构编制、人事、政策法规、宣传、培训等工作。负责政务服务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
参与拟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市级民政事业建设项目论证、评审、监管工作;拟定全市民政事业经费管理办法,负责市级民政经费的管理工作;承担全市民政统计工作;负责本部门财务预、决算工作,制定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对各项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财务监督以及绩效评价;指导所属单位事业经费的管理使用;参与评审市福彩公益金使用工作;负责民政事业基建、物资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优抚安置科(市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拥军优属和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起草地方性优待抚恤规章草案;承办相关人员的伤残评定上报工作;承办审核报批和褒扬革命烈士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承办全市重点烈士纪念物的审报和全国重点烈士纪念物的推荐工作;拟定全市退役士兵、军休人员安置政策及计划;承担全市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指导退役军人人才开发使用工作;指导各县、特区、区落实军休人员待遇;指导军供站、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市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