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市府办发〔2010〕34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六盘水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六盘水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3号)和《中共六盘水市委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发〔2010〕4号)精神,设立六盘水市民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增加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社会捐助工作的职责。
(三)增加推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负责防灾减灾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民政工作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
(三)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烈士褒扬工作和相关人员的伤残评定上报工作;拟定地方性优待抚恤规定;指导全市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接待转运及接收安置工作;负责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供站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提出救灾工作政策建议;组织、协调救灾工作;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组织核查、评估、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六)拟定全市社会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的核定和农村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