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系民族地区,协调、指导
民族区域自治法、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贯彻落实;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科技发展和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四)拟定有关全市少数民族事业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参与拟定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检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参与拟定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负责民族、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文化遗产保护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组织指导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省、市人民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相关事宜,指导开展全市各民族传统节日活动。
(八)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九)承担宗教事务行政执法监管工作;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指导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十)归口管理宗教方面的外事工作,参与涉及宗教的对外宣传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以及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帮助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爱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负责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相关事务和行政许可监管工作。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财务、督查督办、安全保密、信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后勤保障、议案建议及提案办理、目标管理、综合性文稿起草、机构编制、人事、宣传、培训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