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属调查包括下列内容:
1、调查工作底图;
2、编制地籍号;
3、发放指界通知。按照工作计划排定权属调查日程,预先通知与本宗地相邻宗地使用者按时到现场指界,通知方式采用书面通知形式依法送达;
4、现场调查核实。调查人员对照土地登记申请书直接核实本宗地与邻宗地的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五)界址调查操作要点
1、界址的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及邻宗地使用者亲自到现场共同指界;
2、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3、对有争议的界址,应在调查现场协商解决,调查现场不能处理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十三条规定处理;
4、所有界址点、拐点要按规定设置界标;
5、违约缺席指界或指界人在认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下述方式处理:
(1)如一方违约缺席或认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2)如双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员依据现状界址及地方习惯确定;
(3)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或认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者,如有异议,应在十五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上述两条确界自动生效。
6、记载调查结果。调查结果应在现场记录于地籍调查表上,并绘出宗地草图。
(六)水利工程用地的确权原则
市、区水利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河道、涵闸等水利工程用地以及国家修建水利工程时征用并由水利管理部门使用或划入管理范围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使用权确定给水利管理部门。其它水利工程管理及附属用地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土地权属:
1、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起至1987年《
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水利部门管理使用的土地按有关规定已办理正式审批手续的,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给水利部门。
2、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其它单位或个人擅自占用上述范围内国有土地的,原则上应予退出,如一时无法退出,且不影响防汛及水利工程管理的,经征得水利管理部门同意,可暂时确定其使用。今后水利工程建设或管理需要时,应无条件退出,交还水利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