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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2010)

  (一)应急队伍准备:主要由受灾地区的干部、群众和灾点的企事业单位、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等人员组成。特大型、大型、中型灾害,由解放军驻市部队、武警和公安消防部队抽调人员和民兵共同参加抢险救灾;市卫生局组织医疗队参加抢救伤员。
  (二)救援物资准备:包括抢险物质和救助物质。
  1.抢险物资包括抢修水利设施、道路、电力、通信、抢救伤员药品及其紧急抢险所需物资,由经信、水利、交通、通信、卫生、电力等部门储备和筹集。
  2.救助物资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和其他生存救助所需物资等,由民政、商务粮食等部门储备和筹集。
  (三)应急资金筹备:由财政、民政部门负责筹集。
  六、应急响应
  (一)发生特大型、大型和中型突发性地质灾害时,接报后市政府决定作出应急响应,宣布启动本应急预案,各部门应于接报后半小时内出发赶赴现场。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时,县(特区、区)政府接报后立即作出应急响应,启动本级预案,赶赴现场。在同一抢险救灾现场,上级应急机构领导指挥下级应急机构的抢险救灾工作。
  (二)发现地质灾害隐患时,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立即组织地质灾害调查组,于接报后1小时内出发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上报县(特区、区)政府,县(特区、区)政府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发现特大型、大型和中型地质灾害隐患时,市国土资源局立即组织地质灾害调查组,于接报后2小时内出发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启动本应急预案。
  (三)发生本市跨区域的地质灾害时,事发地政府要及时与相关地方政府联系,沟通信息,视灾情启动本级预案,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市外发生涉及本市的中型以上地质灾害时,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视具体情况作出联动应急响应,启动本级应急预案配合处置。
  七、应急行动
  (一)转移安置:当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时,当地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确定的转移路线和安置地点,组织灾区群众及时转移,发放和调配救灾款物,保障灾区人民生活。
  (二)实施救援:发生中型以上灾害时,抢险队伍立即赶赴灾区,帮助灾区抢险救灾,抢救被埋人员,排除险情。
  (三)工程抢险:铁路、交通、通信、电力、建设、水利等部门迅速组织抢修损坏的铁路、公路、河道、通信、电力、供水、燃气等城镇设施和山塘、水库,确保各项设施恢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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