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地质灾害特别危险点的督查与治理
2010年市人民政府已明确市直32个单位对地质灾害特别危险点进行挂钩督查,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定期组织开展督查指导工作(督查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险情是否加剧;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预案是否健全,各项防灾措施是否完善;监测人员是否到位,监测信息网络是否建立和健全,信息渠道是否畅通;防治工作领导负责制是否落实等),逐步形成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齐抓共管的综合防治体系。各县、特区、区要按照全面规划与重点防治相结合的原则,对严重威胁城镇、居民聚集区、交通干线、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区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实施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同时对各特别危险点要明确相关挂钩督查单位。
(四)加强地质灾害预警及应急处置,落实应急措施
突发性地质灾害灾(险)情发生后,各级各部门应立即启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力量赶赴现场抢险救援,并对地质灾害或地质灾害险情现场严密保护,严密监测,防止人员伤亡和险情进一步扩大。在对地质灾害灾(险)情基本情况调查核实以后,应及时进行妥善处置,并将灾(险)情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同时要对产生变形破坏的地质灾害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有效防止灾(险)情进一步扩大。
(五)加强监测工作,做好预测预报
各县、特区、区要加快《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修编工作,要建立健全全市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网络系统,对地质灾害危险点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建立警示标志,设立监测点,落实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加大监测力度,详细记录监测数据,明确预警信号和险情发生时的人员财产转移路线,向受胁农户发放地质灾害“灾情防范明白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监测工作,对监测数据要充分进行分析应用,做好险情判断工作,为各级政府指挥防御地质灾害提供可靠的信息。各级国土资源和气象部门要增加投入,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气象自动监测站发挥作用,为指挥防御地质灾害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六)加强用地项目审批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加强建设用地项目预审和审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害性勘察鉴定和履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有关备案工作,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擅自开工建设,诱发地质灾害和造成地质灾害隐患、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要严格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追究责任。村庄和集镇在进行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的应用检查力度,要充分利用评估成果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努力避免因采煤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造成群死群伤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