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资金、基金的收缴、核算和监督管理;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工作;组织拟定局财务、资产管理制度,负责局机关、各县、特区、区国土资源局及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承担局机关及未设独立财务的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工作;负责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各县、特区、区国土资源局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
(五)规划和调控监测科
组织拟定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地质勘查与矿产开发、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基础测绘等有关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审核土地利用、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承办报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规划的审核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综合统计和系统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六)耕地保护与建设用地科
监督检查市以下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贯彻执行耕地特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有关制度落实情况;负责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承办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后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及监督工作。
(七)地籍管理科
依法管理和监督城乡地籍、土地确权、土地登记发证、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交易、土地开发、节约集约利用等工作;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督管理地价,规范和监管土地市场;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和动态监测工作;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收购储备、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工作;指导各县、特区、区地籍调查、登记、土地分等定级工作和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指导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提供社会查询服务;组织、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工作。
(八)矿产资源管理科
承担地质勘查项目和探矿权转让的审核工作;编制实施采矿权设置方案;承担地质勘查项目和地下水勘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地质勘查和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申报、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及探矿权市场;组织实施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和规范等工作;承担矿区范围划定、采矿权新立、延续、转让和变更登记报批的具体工作;组织拟定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承担权限范围内采矿权登记发证工作;调处采矿权纠纷;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采矿权市场和矿泉水、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组织矿山督查和负责采矿业的统计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备案、储量备案、登记、统计和国家矿产地管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等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负责矿业权价款收缴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年度和重要矿产品价格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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