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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八号)


  《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5月26日

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
(2010年5月26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和从业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农民教育培训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民教育培训,包括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民成人学历教育等教育培训活动。

  具有本市农业户籍的劳动者,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以及不具有本市户籍但在本市承租土地从事农业生产两年以上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本市接受农民教育培训。

  第三条 农民教育培训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和有农业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农民教育培训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市和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

  农民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

  (一)补贴参加农民教育培训并取得证书的人员;

  (二)培训从事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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