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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

  3.助残协管员应尽可能安排能胜任该项工作的残疾人担任。
  (三)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劳动关系由乡(镇、街道)政府与其建立,日常管理责任由村(居、社区)承担,业务指导责任由乡(镇、街道)相应站(所)负责。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其他公益性岗位由开发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四)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单位根据岗位的工作量和责任大小等,原则上给每人每月另行发放不低于200元的工资补贴。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由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垫资发放和缴纳后,将相关资料报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由就业服务机构按季度拨付到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账户。
  (五)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人员由民政部门组织集中培训,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到公益性岗位就业。
  (六)将登记失业且有就业意愿的大中专毕业生及时安置到公益性岗位。
  三、明确职责,加强管理,认真监督,严格检查
  (一)各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要明确专人妥善保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建立详细的安置人员情况数据库;严格履行认定手续和申报程序,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等相关材料。就业服务机构要将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季度拨付到用人单位账户。
  (二)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要根据公益性岗位的实际,对上岗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安全作业、社会公德和责任意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就业人员的社会责任、自身素质和劳动技能。
  (三)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要与上岗人员签订上岗协议,确定具体岗位职责,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对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人员、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没有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人员、以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人员,应予以辞退,并将情况及时报送市、县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后备案,停止申报各项补贴。
  (四)各乡(镇、街道)、村(居、社区)每季度要对辖区内的公益性岗位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为:人员上岗情况、待遇落实情况、资料变更情况等,并于次月中旬将检查情况上报县(特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各县、特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半年要对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和有关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管理工作是否到位、考勤等档案资料是否完整、人员和工作量是否相匹配等,并于次月中旬将检查情况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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