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4 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市控制能力时,由市委宣传部报请中宣部统一协调组织新闻发布相关工作。对于可能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应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外宣办、市政府外办等部门共同组织,各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
4.9 应急结束
4.9.1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9.2 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由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的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或相关区县应急委、重点地区管委会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或市应急办提出建议,并报分管市领导或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的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或市应急委宣布应急结束。
4.9.3 应急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4.9.4 应急结束后,现场指挥部或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总结。总结报告原则上应在处置工作结束后1周内完成,并报市应急委。必要时,按要求将总结报告提交相关突发事件调查组。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5.1.1 宣布应急结束后,在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区县、重点地区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5.1.2 市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突发事件损失评估核定工作;卫生、农业等部门负责疫病控制工作;环保部门提出事故后污染处置建议,由事发地区县政府、重点地区管委会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电力、市政市容、水务、交通等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事发地区县政府做好征用补偿工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对补偿物资和资金的安排、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必要时实施跟踪审计;事发地区县政府组织基层政权组织,做好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和调拨、发放等工作。
5.2 社会救助
5.2.1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并会同商务等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5.2.2 市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助物资的接收、登记和储备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5.2.3 各级接受救灾捐赠部门应立即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并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推动接受捐赠工作的制度化和经常化,为灾后社会救助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
5.2.4 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工作条例的规定,积极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
5.2.5 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5.2.6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3 保险
5.3.1 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3.2 各区县应急委、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5.4 调查评估
5.4.1 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职责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健全调查评估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5.4.2 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及时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本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必要时,可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或相关区县应急委、重点地区管委会组织对较大、一般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
5.4.3 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的机构,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组建突发事件调查组,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5.4.4 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需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损失,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报告,并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无具体规定的,一般应在6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经市应急委批准,期限可适当延长。
5.4.5 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1.1 市应急办负责组织规划,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区县、天安门等重点地区配合,建立本市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有线通信调度系统、无线通信指挥系统、图像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综合保障系统、信息报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
6.1.2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区县、天安门等重点地区配合,建设完善北京市政务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形成应急地理空间信息资源更新维护的长效机制。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各区县逐步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信息资源库,建立各类风险与隐患监控数据库、专业数据库、应急预案库、应急专家库、辅助决策知识库以及应急管理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的质量,实现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的辅助决策与支持。
6.1.3 市公安局负责,市经济信息化委等相关部门和区县配合,加大全市各级各类图像信息资源整合力度,完善本市图像信息管理系统。
6.1.4 市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区县、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预警、分析、评估模型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决策水平。
6.2 应急队伍保障
6.2.1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市政府依托市公安消防专业队伍,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应急委统一调用,负责处置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难以应对的事件,或代表本市参与外省区市和国际救援行动。
6.2.2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市应急委统一领导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规划建设工作。市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统筹规划本领域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原则上应组建或确立至少1支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未组建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相关领域部门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使用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或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有权调用市级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发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国内外增援的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应急委统一调动。
由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救援服务保障协议,采取政府资助、合同、委托等方式,每年由政府提供一定的值班备勤、装备购置与维护、救援补偿费用。
6.2.3 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作为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2.4 应急志愿者队伍。
健全社会动员机制,把应急志愿者服务纳入本市应急管理体系,依托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救援队,动员志愿者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公共安全与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随时准备参与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安抚等工作。
在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由区县和相关部门给予支持和帮助。
6.3 通信保障
6.3.1 市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本市各电信运营企业和广播电视传输网、北京市有线政务专网、800兆无线政务网的运行单位,建立本市信息安全与应急通信保障队伍。
6.3.2 市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相关单位参与,整合完善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以北京市有线政务专网和800兆无线政务网为核心,形成覆盖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的4级网络传输体系,建立跨部门、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6.3.3 由市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和协调相关企业,在800兆无线政务网、有线电视传输网、公网通信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时,利用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事件现场与市应急办、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区县之间的联系。
6.4 交通运输保障
6.4.1 由市交通委牵头,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北京铁路局等单位配合,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
6.4.2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和市水务局等部门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交通干线、地铁、铁路、机场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6.4.3 市应急办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交通委等部门建立完善应急通行机制。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现场的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