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6)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3.3 除以上专项指挥部外,如发生其他突发事件,由分管市领导和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相关主责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
2.3.4 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有关部门,作为专项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3.5 市相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
2.3.6 突发事件处置分工。
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为主责部门;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民政局、市药监局、北京保监局等部委办局是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保障部门。各类突发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分工见表2。
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的应急救援任务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具体规定。
表2 突发事件处置分工表
序号 | 事件类别 | 处置主责部门 |
1 | 水灾 | 市水务局 |
2 | 旱灾 | 市水务局 |
3 | 气象灾害(暴雨、大风、沙尘暴、浓雾、冰雪、雷电、冰雹、高温等) | 市水务局、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农委、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等 |
4 | 地震灾害 | 市地震局 |
5 | 突发地质灾害(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 市国土局 |
6 | 突发林木有害生物事件 | 市园林绿化局 |
7 | 植物疫情 | 市农业局 |
8 | 外来生物入侵 | 市农业局 |
9 | 森林火灾 | 市园林绿化局 |
10 | 危险化学品事故 | 市安全监管局 |
11 | 矿山事故 | 市安全监管局 |
12 | 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13 | 火灾事故 | 市公安局消防局 |
14 | 道路交通事故 |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
15 | 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 | 市交通委 |
16 | 公共电汽车运营突发事件 | 市交通委 |
17 | 供水突发事件 | 市水务局 |
18 | 排水突发事件 | 市水务局 |
19 | 电力突发事件 | 市发展改革委 |
20 | 燃气事故 | 市市政市容委 |
21 | 供热事故 | 市市政市容委 |
22 | 地下管线突发事件 | 市市政市容委 |
23 | 道路突发事件 | 市交通委 |
24 | 桥梁突发事件 | 市交通委 |
25 |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公网、专网、无线电) |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通信管理局 |
26 | 人防工程事故 | 市民防局 |
27 | 特种设备事故 | 市质监局 |
28 | 辐射事故 | 市环保局 |
29 | 核事件 | 市国防科工办 |
30 | 重污染天气 | 市环保局 |
31 | 突发环境事件 | 市环保局 |
32 | 重大传染病疫情(鼠疫、炭疽、霍乱、非典、流感等) | 市卫生局 |
33 |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 市卫生局 |
34 | 食品安全事件 | 市食品办 |
35 | 职业中毒事件 | 市卫生局 |
36 | 重大动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 | 市农业局 |
37 | 药品安全事件 | 市卫生局 |
38 | 恐怖袭击事件 | 市公安局 |
39 | 刑事案件 | 市公安局 |
40 | 生活必需品供给事件 | 市商务委 |
41 | 粮食供给事件 | 市粮食局 |
42 | 能源资源供给事件 | 市发展改革委 |
43 | 金融突发事件 | 市金融局 |
44 | 涉外突发事件 | 市政府外办 |
45 | 上访、聚集等群体性事件 | 市维稳办 |
46 | 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 | 市民委 |
47 |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 | 市委教育工委 |
48 | 新闻舆论事件 | 市委宣传部 |
49 | 旅游突发事件 | 市旅游局、市体育局 |
2.3.7 主责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协作部门、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
2.4 专家顾问组
市应急委、各专项指挥部应分别聘请专家,成立突发事件专家顾问组。
专家顾问组主要职责是:
(1)为北京地区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2)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3)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2.5 区县、重点地区应急机构
各区县建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专项指挥机构,区县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应设在区县政府办公室。天安门地区、北京西站地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重点地区(以下统称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可参照区县设立本地区应急机构。各区县、天安门等重点地区在市应急委领导下,参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相关应对工作,依法参与或指挥协调本地区各类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6 基层应急机构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区县政府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 本市建立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危险区域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各区县应急委和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3.1.2 各区县应急委和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1.3 市、区县应急办和天安门等重点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类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研判突发事件应对的总体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3.1.4 各区县应急委和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地区、本部门或本系统突发事件与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发生在国内外可能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市应急办,并通报市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