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北京地区突发事件以频发的非自然因素为主,灾害种类多、损失重、影响大、连发性强、处置难度大,特点是:
人为致灾因素突出。随着北京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道路交通、城市生命线、生产安全、旅游安全、环境污染、化学、火灾等事故灾难频发;各种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城市居民拆迁、农村占地补偿、企业拖欠工资以及其他经济社会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上访事件、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民族宗教群体性突发事件、个人极端暴力事件以及涉外突发事件呈上升趋势。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这些仍将是北京发生频率高、伤亡多、危害大的突发事件。
危害程度严重。由于突发事件的连发性强,次生、衍生灾害严重,损失的放大效应显著,往往会对社会秩序、社会功能、环境与资源等造成严重的破坏,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造成强烈的冲击。
处置协调难度大。北京地区有众多的中央单位、驻京部队、涉外机构和大量流动人口,机构和人员情况复杂,增加了协调处置突发事件的难度。
1.2.3 大风及沙尘暴、浓雾、冰雪、暴雨和雷电等城市气象灾害以及地质、地震灾害仍将是北京地区的主要自然灾害。环境污染、信息安全、有限空间及地下营业场所空间安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超高层建筑火灾事故、城市路桥事故等仍将是北京的主要事故灾难。新发或烈性传染病、重大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重大群体性事件、恐怖袭击等将是主要潜在致灾因素。
1.3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3.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承和巩固成功举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和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的成果,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执政能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首都安全稳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需要出发,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全面履行党委和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
1.3.2 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党委和政府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的原则。落实“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非常态相结合”的要求,把应急管理工作融入城市安全运行各个环节,强化基础工作,加强监测预警,做好应急演练,提高防范意识,有效控制危机,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努力实现部门之间、条块之间、军地之间的协调联动。
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地方政府统一指挥协调所辖地区的中央在京单位、企事业单位。建立市、区县两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形成市、区县两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
坚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充分依靠广大市民,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把社会、公众的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效结合,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实现突发事件应对的社会化。
1.4 目的和依据
1.4.1 目的:
针对北京地区突发事件的现状和特点,通过编制预案,要达到以下目的:
(1)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组织管理机构等资源,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
(2)通过规范突发事件的分级分类,确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启动程序,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的职责和权力;
(3)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应急资源,完善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
(4)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形成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撑系统;
(5)通过总体应急预案的实施,切实加强基础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4.2 依据:
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为依据,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北京的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应由北京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1.6 事件等级
为了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级别。具体分级标准参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北京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首都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区县和有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个别部门、有关单位和区县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调度个别部门、有关单位或区县的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的事件。
1.7 北京市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应急预案体系分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管理,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及单位应急预案、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等组成。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1.1 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统一领导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组织体系框架见9.3。对于特别重大且影响首都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相关处置工作由市委统一领导。
2.1.2 市应急委主任由北京市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分管副书记和常务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委、市政府分管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市领导,市委宣传部部长,市委、市政府秘书长,北京卫戍区和武警北京市总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成人员为市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
2.1.3 市应急委设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应对突发事件的统筹协调工作。秘书长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常务副秘书长分别由市委和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兼任,副秘书长分别由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市委宣传部主管副部长和市政府办公厅主管副主任兼任,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2.1.4 市应急委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全市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审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组织指挥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
(4)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协调与中央和国家各部委、驻京部队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
(5)领导区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相关应对工作;
(6)分析总结全市年度应对突发事件工作。
2.2 办事机构
2.2.1 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是市应急委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同时挂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指挥中心牌子,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市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承担市应急委的具体工作,负责市政府总值班工作。市应急办根据市应急委的决定,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及应急管理的预案、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
2.2.2 市应急指挥中心设有指挥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作为突发事件发生时市应急委的指挥平台。市民防局指挥平台是市应急委备份指挥平台。
2.3 专项指挥机构
2.3.1 市应急委设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包括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市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市反恐和刑事案件应急指挥部、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市人防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市地震应急指挥部等。市专项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市领导担任。
2.3.2 专项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相关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具体指挥本市相关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区县开展相关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总结本市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