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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冀发改传〔2010〕36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

  为促进资源节约,理顺天然气价格与其他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引导天然气资源合理配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及供应价格

  (一)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取消“双轨制”。各油气田(含西气东输、忠武线、陕京线、川气东送)出厂(或首站)基准价格每千立方米均提高230元。同时将大港、辽河和中原三个油气田一、二档出厂基准价格加权并轨,取消价格“双轨制”。调整后的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见附表。

  (二)扩大价格浮动幅度。国产陆上天然气一、二档气价并轨后,将出厂基准价格允许浮动的幅度统一改为上浮10%,下浮不限,即供需双方可以在不超过出厂基准价格10%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三)相应提高省天然气公司天然气供应价格。省天然气公司对各地燃气公司的天然气供应价格按实际购进价等额提高,省天然气公司将调整后的天然气实际购进价和平均供应价向省物价局备案。

  调整后的价格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二、合理安排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简化气价分类。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5号)有关精神,进一步落实我省服务业用气与工业气价同价政策。按用户类别划分,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分为居民用气价格、非居民用气价格和车用天然气价格。

  (二)从紧控制销售价格提价幅度。天然气供应价格或门站价格调整后,各地调整销售价格要按照从紧的原则安排。配气价格和城市燃气公司收益偏高的城市,要适当降低配气价格,缩小提价幅度。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789号)规定,执行国家统一运价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自2010年4月25日起每立方米提高0.08元,涉及到的廊坊、沧州两市在此次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时应一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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