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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六盘水市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制度》、《六盘水市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六盘水市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七个工作制度的通知

  招标代理机构和代理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省、市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工程招标代理文件的要求进行盖章或者签字。招标代理机构和代理项目负责人对其盖章和签字的工程招标代理文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属于注册执业人员执业范围内的,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本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签字并加盖其执业专用章。工程量清单、工程拦标价或标底编制人员一般应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由造价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或标底,必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由造价员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拦标价或标底的,除审核的注册执业人员签字并加盖其执业专用章外,造价员必须签字并加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公布工程拦标价时应同时公布项目的概算和预算。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接受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应报送有关部门审核、备案的资料必须按规定报送。
  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时,招标代理机构有责任和义务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招标人委托后,应当首先对工程项目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不得对已施工或已签合同的工程再组织招标,不得对违法、违规的委托事项进行代理。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对代理事项应当保密的内容必须保守秘密。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完整保存招标投标过程中所有的记录,内容包括委托代理合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开标评标记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合同、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和招标人的评价意见,并按照规定进行存档,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保存期到项目竣工验收、审计完毕,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查阅时应予提供。工程招标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保存期期间,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要求招标代理机构解释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解释。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外,1年内不得在本市从事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
  (一)代理与本机构有利益关系的机构(单位)参与投标的项目的;
  (二)招标文件编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三)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没有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擅自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
  (四)未按照我市现行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编制工程预算或者工程量清单,扩大或者缩小工程量,降低或者抬高工程造价的;
  (五)编制的标底(如需要),或编制的工程拦标价上、下限没有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六)招标代理工作失误,影响代理工程公平竞争的;
  (七)未按规定到相应的交易场所进行招标代理活动的;
  (八)拟定发包方案和项目审批文件不一致,没有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九)评标时没有准备好招标文件、答疑、工程图纸、工程正式预算、各类表格和相关文件而严重影响正常评标工作的;
  (十)按规定没有及时把招投标资料送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归档影响工作的;
  (十一)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外,3年内不得在本市从事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
  (一)无证或者以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二)出借、转让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三)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在招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肢解发包、明招暗定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或者向投标人收取回扣的;
  (五)隐瞒或者歪曲招标投标真实情况,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六)对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文件内容拒不改正的;
  (七)擅自修改已经生效的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等的;
  (八)评标前,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或者直接和评委串通进行不正当评标的;
  (九)干预评标委员会正常评标活动的;
  (十)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和处理投诉时,不接受监督和配合调查的;
  (十一)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招标中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当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记不良行为未满3年的,不得在本市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行为给招标人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专职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直至暂停其从业资格,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七条 各级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盘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规范投诉及受理投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第11号令)和《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文件(含答疑、变更通知等)发出、资格审查、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合同签订等各阶段。
  第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经信、城乡建设、水利、交通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按管辖权限受理本级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权限负责受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处理;各行政主管部门担任工程建设项目业主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管辖权限受理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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