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应当作为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行为记录的提供、收集和公告等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盘水市工程招标代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行为,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咨询、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行为。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县(特区、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对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工程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超越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需按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方可在本市范围内进行招标代理活动。
招标代理机构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从事的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但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接受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及社会监督。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法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
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相应行业规定的条件。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将招标事宜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出的5个工作日前,到市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报送下列书面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内设招标机构的文件;
(三)招标业务人员中的专业技术经济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单及工作经历、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专职人员的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招标申请时除提交工程招标所需材料外,还应附以下材料:
(一)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
(二)委托代理合同;
(三)《工程代理项目组成人员情况及事项表》(从事本工程代理项目的项目组负责人及项目组人员名单、每人代理事项的说明);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可承担下列工作:
(一)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招标备案登记手续;
(二)拟订招标方案;
(三)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送投标邀请书;
(四)编制和发放资格预审文件;
(五)协助审查投标人报名资格,组织资格预审;
(六)编制和发放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
(七)编制标底(如需要)或工程拦标价;
(八)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和答疑;
(九)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协助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协助签订工程合同;
(十一)编制和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二)办理备案等事宜;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向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委托代理合同中必须明确收费标准,不能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或恶意低价收取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用由招标人支付,严禁将代理服务费转嫁给中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资料,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向投标人或者中标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建能够满足代理招标项目需要的项目组,项目组应当由本机构专职人员组成,设项目负责人1名,组员不少于2名。其中项目组的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行业的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能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招标代理机构从业。
第十六条 代理项目负责人在招标登记、招标文件备案、开标评标组织、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和合同备案等招标代理的主要阶段,代理项目负责人应自己到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