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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六盘水市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制度》、《六盘水市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六盘水市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七个工作制度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有形市场公开进行。具体办法由市政府研究另行公布。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执法监督,对有形市场提供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有关行政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工作,可以采取事前审查核准备案、现场监督、综合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项目专项稽察以及受理举报与投诉等方式依法进行。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执法监督过程中,对规则制定、执法监督等有争议的,或认为需协商解决的,可以提请市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可依法进行举报或投诉。按《六盘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专家或其他参与人,以及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之相关规定,存在本办法列举的或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处罚情况及其违法、违规或违纪事实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在全市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违纪记录公告平台予以公布,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三十一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违反本办法之相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及其部门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如遇抗洪抢险、救济救灾及其他涉及国计民生的特殊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时限,经市招标投标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可以做适当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现有招标投标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六盘水市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加强各有关部门沟通联系,依法共同做好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制度的目的:
  (一)促进招标投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规定的统一,形成合力,依法正确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
  (二)及时、有效地解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规范有序进行。
  第三条 市招标投标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市发展改革委为市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召集人。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市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二次例会。因工作需要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求可以适时召开。每次会议具体议程及议题,由市发展改革委与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会商确定并发文通知。
  第四条 市招标投标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分析全市招标投标市场发展形势和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执行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解决方案和办法,拟定和规范涉及招标投标活动的政策建议;
  (二)协调各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过程中出现的争议;
  (三)通报招标投标工作信息,交流传达学习有关材料、文件;
  (四)加强部门之间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及范本文件时的沟通和协调;
  (五)研究分析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就法律法规适用等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理。加强部门之间在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执法活动方面的沟通和协调配合;
  (六)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工作联合监督检查和调研活动;
  (七)研究需呈报市政府的涉及多个部门招标投标活动的重大事项;
  (八)研究涉及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市招标投标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于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办理市招标投标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具体职责是:
  (一)汇总拟提请市招标投标联席会议讨论的议程及议题;
  (二)组织联络员工作小组会议;
  (三)筹备市招标投标联席会议;
  (四)草拟和印发市招标投标联席会议纪要;
  (五)向成员单位和有关方面提供市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公共信息;
  (六)负责全市招标投标相关监督工作;
  (七)其他工作。
  第六条 市招标投标联席会议通过集体讨论、协商一致后,将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各成员单位。会议纪要明确的事项,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对于情况复杂,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会议纪要中应当明确表述。对于重大事项,可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向市政府请示。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应主动分析研究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当加强联系和沟通,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及时有效地解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充分发挥协调机制的作用。
  第八条 市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业务科室负责人担任,每次联席会议召开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商拟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报联席会议召集人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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