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至开始出售招标文件之日,不得少于5日。采用报名方式进行投标人报名登记的,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至投标人报名截止之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进行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已备案的,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同时向3家以上满足招标文件规定条件、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向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分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方式,一般应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工作应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条件、标准和方法进行,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概算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技术不复杂的招标项目,可以采用资格后审。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编制投标文件,积极参与投标。
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应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招标人也可决定是否设置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进行招标。
需设置标底的,标底应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标底在评标过程中只能作为评标参考的一项因素。
设置的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应控制在批准的投资概(预)算以内,确需超概(预)算的,应在组织招标之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核。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不得随意扩大承包范围、增加费用或造价。确需扩大承包范围、增加费用或造价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招标人未经批准随意扩大发包范围、增加费用或造价的,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价的2%;施工、货物招标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招标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规定及时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拒绝接受投标文件。
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保证金应从投标法人单位的账户汇出。
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人应在中标公示期结束之日起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按原汇入账户退还投标人,其中中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可转为履约保证金。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及投标截止时间内进行投标。
投标人应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挂靠、借用他人资质进行投标,不得相互串通,进行围标、串标,不得以贿赂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其他虚假方式骗取中标。
开标之前,符合法定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或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内定中标人后再参加投标;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担保来源于同一投标人或同一账户;
(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机构或同一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
(五)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除规定格式及内容之外的其他格式、内容相同或大量雷同;
(六)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的错漏之处不合理的一致;
(七)不同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市场报价部分呈规律性变化;
(八)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其他成员存在相同人员;
(九)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所属人员、招标人相关负责人的近亲属操纵投标或代表投标人参与投标;
(二)招标人在资格预审评审或开标之前开启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并将资格预审或投标情形告知其他投标人或协助投标人撤换、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约定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九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所有投标人或投标人授权的投标交易员参加。投标人或投标人授权的投标交易员在开标截止时之前不到场参加的,视为放弃投标。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由各投标人或投标人授权的投标交易员、招标人代表现场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评标原则与方法,认真组织进行评标,在开标后10日内完成评标工作,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按先后顺序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
评标专家在评标时应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职业道德准则。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10日内,应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标候选人的先后顺序确定中标人,并将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
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在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一旦发出,招标人、中标人不得擅自进行更改。
第二十三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文件要求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应为合同价的5%。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中标人可以以银行保函或支票、汇票等形式提交,不得以现金形式或从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在合同执行完毕后30日内,招标人应全额予以退还。中标人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招标文件载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应按不超过核定工程量的85%进行支付。
招标人不得以招标文件规定之外的条件提出合同附加条款。投标人不得以招标文件规定之外的条件拒签合同,不得转包或违法进行分包。
第二十四条 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招标投标情况通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