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七个工作制度的通知
(市府办发〔2010〕85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六盘水市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六盘水市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制度》、《六盘水市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六盘水市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六盘水市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六盘水市工程招标代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六盘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暂行办法》七个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
六盘水市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基金、财政预算安排还本付息贷款、国债资金、政府主导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内进行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用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承包、BT、BOT等模式建设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应进行招标。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接受行政监督、监察监督和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二章 部门职责和监督机制
第五条 发展改革、监察、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电力、国土资源、经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组织开展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稽察;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招标范围的核准;负责建立全市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违纪记录公告平台,协调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和管理。
(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电力、国土资源、经信、财政等行业主管部门是本行业项目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执法监督;负责全市招标投标代理市场的统一监督和管理。交通、水利、电力、国土资源、经信、财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执法监督。
(三)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监察,对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本办法对各部门职责分工未尽事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全市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协调监督机制,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中的规则制定、执法监督等重大事项。招标投标具体活动由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市招标投标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参加。
市招标投标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于市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具体的日常工作事务。
第三章 招标方案核准和组织形式
第七条 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经核准后,招标人不得擅自进行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进行核准。
招标初步方案未经核准的,招标人不得擅自组织招标,有关部门不得办理项目招标或开工的相关手续。
招标初步方案主要包括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标段划分、投标人资质、发布招标公告媒体等内容。
第八条 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或由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招标条件和相应的专业技术力量。
由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操纵招标,或不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插手招标,为自己或特定的关系人非法谋取利益。
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越代理资质和能力范围从事代理工作,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非法谋取利益。
招标人可独立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但应接受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招标、投标
第九条 进行招标的项目,组织招标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招标人已依法成立;
(二)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已履行了审批或核准、备案手续,投资概(预)算已经批准;
(三)招标初步方案或招标方案发生变更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必需的相关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的,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特点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在发布招标公告5个工作日之前,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通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招标文件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备案,并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若不予备案的,应将不予备案的事项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文件未经备案的,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一条 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已备案的,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除应在国家和省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外,还须在市政府网站发布招标信息,其内容必须与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信息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