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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如涉及其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交给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对违法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O一O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一: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附件二:厦门市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

  附件一:
  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规划编制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

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理依据

A1规划编制

A1-1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

A1-2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

A1-3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

A1-4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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