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淳安县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批复
(浙土资函〔2010〕17号)
淳安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批准淳安县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请示》(淳政〔2010〕16 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进一步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技术规定,你县于2010 年5 月全面完成并通过验收的淳安县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符合要求,予以批准。请按照有关规定将淳安县基准地价有关内容及时予以公布,并做好成果的应用工作。
附件:《淳安县基准地价一览表》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
淳安县基准地价一览表
一、基准地价内涵和基准条件
1.基准地价内涵:基准地价评估期日为2010 年1 月1 日。土地开发程度按熟地界定,即达到大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的“五通一平”要求(即通路、电、上水、下水、通讯,土地平整);地价内涵构成包含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土地取得费用和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土地使用期为国家规定的最高出让年期(即商业40 年、住宅70 年、工业50 年)。
2.基准地价“基准条件”的界定表1 基准地价“基准条件”界定一览表
区域
| 用地类型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宗地进深
| 交易年限
| 开发状态
| 备注
|
| 商业用地
| 1.5
| 50%
| 40m
| 40
| 达到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要求
| 大宗地
|
千岛湖镇
| 住宅用地
| 1.5
| 30%
|
| 70
| 达到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要求
| 大宗地
|
| 工业用地
| 1.1
|
|
| 50
| 达到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要求
| 大宗地
|
| 商业用地
| 1.5
| 50%
| 40m
| 40
| 达到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要求
| 大宗地
|
主要乡镇
| 住宅用地
| 1.5
| 30%
|
| 70
| 达到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要求
| 大宗地
|
| 工业用地
| 1.1
|
|
| 50
| 达到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要求
| 大宗地
|
其他乡镇
| 商业用地
| 1.5
| 50%
| 40m
| 40
| 达到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要求
| 大宗地
|
住宅用地
| 1.5
| 30%
|
| 70
| 达到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要求
| 大宗地
|
| 工业用地
| 1.1
|
|
| 50
| 达到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要求
| 大宗地
|
环湖
| 商业用地
| 1.5
| 50%
| 40m
| 40
| 达到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要求
| 大宗地
|
区域
| 住宅用地
| 1.5
| 30%
|
| 70
| 达到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要求
| 大宗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