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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淳安县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批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淳安县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批复
(浙土资函〔2010〕17号)


淳安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批准淳安县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请示》(淳政〔2010〕16 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进一步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技术规定,你县于2010 年5 月全面完成并通过验收的淳安县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符合要求,予以批准。请按照有关规定将淳安县基准地价有关内容及时予以公布,并做好成果的应用工作。

  附件:《淳安县基准地价一览表》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
淳安县基准地价一览表

  一、基准地价内涵和基准条件

  1.基准地价内涵:基准地价评估期日为2010 年1 月1 日。土地开发程度按熟地界定,即达到大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的“五通一平”要求(即通路、电、上水、下水、通讯,土地平整);地价内涵构成包含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土地取得费用和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土地使用期为国家规定的最高出让年期(即商业40 年、住宅70 年、工业50 年)。

  2.基准地价“基准条件”的界定表1 基准地价“基准条件”界定一览表

区域

用地类型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宗地进深

交易年限

开发状态

备注

商业用地

1.5

50%

40m

40

达到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要求

大宗地

千岛湖镇

住宅用地

1.5

30%

70

达到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要求

大宗地

工业用地

1.1

50

达到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要求

大宗地

商业用地

1.5

50%

40m

40

达到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要求

大宗地

主要乡镇

住宅用地

1.5

30%

70

达到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要求

大宗地

工业用地

1.1

50

达到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要求

大宗地

其他乡镇

商业用地

1.5

50%

40m

40

达到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要求

大宗地

住宅用地

1.5

30%

70

达到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要求

大宗地

工业用地

1.1

50

达到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要求

大宗地

环湖

商业用地

1.5

50%

40m

40

达到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要求

大宗地

区域

住宅用地

1.5

30%

70

达到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要求

大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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