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市、县、乡级人民政府是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决定和部署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
第十条 市(县)级公安消防支(大)队是同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办事机构,负责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筹、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相关类别、相关行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工作机构,负责统筹规划、指导、督促相关类别、相关行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 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依托市公安消防支队组建,各县、特区、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依托县级公安消防大队组建。同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第一政治委员;市(县)级公安消防支(大)队主官分别担任支(大)队长、政治委员。
第十三条 各级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交通、农业、水利、卫生、林业、气象、安监、环保、供电、供水、燃气、通信、地震等部门要按照本单位职责,组建或指导所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组建相应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本地各类应急救援。主要职责: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对灾情、险情进行应急调查,提出相应防治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等工作。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市政设施抢修及建筑领域、城市公共设施等突发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公路、水路交通应急救援及交通领域突发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农业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防汛抗旱的应急救援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各类突发事件的医疗救助及公共卫生领域突发灾害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等应急救援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各类灾害事件的气象服务和保障及气象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各类突发灾害引起的环境污染应急救援工作。
供电部门:负责各类突发灾害事件的电力设施抢修和供电系统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供水部门:负责各类灾害应急救援的供水以及供水设施的维护、改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