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学费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范围。
免学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根据“中央政策引导、地方统筹安排、积极稳妥起步、逐步推进实施”的原则,从2009年秋季学期至2011年春季学期,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逐步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涉农专业为2000年教育部发布的《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教职成〔2000〕8号)中的农林类所有专业,具体包括:种植、农艺、园艺、蚕桑、养殖、畜牧兽医、水产养殖、野生动物保护、农副产品加工、棉花检验加工与经营、林业、园林、木材加工、林产品加工、森林资源与林政管理、森林采运工程、农村经济管理、农业机械化、航海捕捞,以及能源类的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专业和土木水利工程类的农业水利技术专业等2l类专业。
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通过财政给予的补助和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及顶岗实习获取的收入来解决,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具体办法是:第一二学年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由财政按免除的学费标准给予补助;第三学年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对涉农专业和经认定顶岗实习有困难的其他专业,由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学校顶岗实习补助。
对在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由财政按补助同类型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免学费标准、资金来源。
各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实际收费标准免除学生学费,自治区统一按一二年级在校生25%、涉农专业学生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给予免学费补助资金,资金由中央财政与自治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自治区财政每年将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配套资金列入部门预算。
(三)补助资金的发放。
免学费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集中支付到各学校。从 2010 年春季学期开始,公办中职学校不得对涉农专业学生收取学费。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在完成免费对象的认定工作以后,通过银行卡退还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收学费。对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2009年秋季学期已经收取学费的,各中等职业学校须在2010年春季学期开学后及时退还。对民办中职学校符合免学费条件学生的补助经费,由学校提供补助名单,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银行卡发放到学生个人账户。
三、实施免学费政策的配套改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