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浙财税政〔2010〕1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省政府批准,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等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商品储备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政策(名单详见附件)。
二、今后,新增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商品储备企业,需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