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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经济和渔业新兴产业补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

  (一)海洋与渔业新兴产业发展类项目: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总投资额的25%;投资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可采用以奖代补方式,项目完成后省财政按不高于投资额25%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海洋与渔业管理及技术服务类项目:单个项目补助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

  (三)其他类项目: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统计、渔技信息服务项目,需提交申请补助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单位从业情况、项目内容、实施方案、资金概算等内容;其他海洋经济和渔业新兴产业补助项目均按《农业财政资金申报标准文本》的格式要求申报。项目单位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申请补助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海洋与渔业新兴产业发展类项目,还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 海洋经济和渔业新兴产业补助项目由市或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财政局联合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申报(省海洋与渔业局2份,并通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项目管理系统”网上申报;省财政厅1份)。

  第八条 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筛选。根据海洋与渔业事业发展需要确定当年度海洋经济和渔业新兴产业补助项目实施计划,并于每年9月底之前联合行文下达,省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按预算级次拨付。

第四章 项目及资金监督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应注重绩效,充分考虑项目的现实需要、执行情况和效果。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条 市、县(市、区)财政局应及时拨付省补助资金,并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如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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