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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十三)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就业服务全覆盖、岗位兜底的保障措施,鼓励引导到企业见习。(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各级教育、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工商联等部门配合落实。)

  通过以上措施,确保1.9万名以上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到70%以上,当年年底总体就业率达到80%以上。
  二、落实优惠政策

  (一)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类中小企业、商贸流通服务企业、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企业缴纳部分)和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继续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采取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宁政发[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补贴时限均为1年。对毕业生就业的审核认定和补贴资金拨付,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财政厅、国资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认定程序和补贴办法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14号)执行。

  (二)对参加区内重点建设项目实习的高校毕业生,自治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700元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为1年。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应按照工作实际再给予一定的补助。重点建设项目吸纳毕业生实习的,由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实习生名单并提出核查验收申请,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监察等部门核查验收后,自治区财政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建设项目单位。

  (三)对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的高校毕业生,自治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42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为1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由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者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并持参保缴费凭证到各地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登记申领。

  (四)到区外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继续按照59号文件规定的补贴标准和办法执行。
  (五)特岗教师的招录程序和办法,继续按照2009年已经实施的招聘办法执行。

  (六)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含新农保协理员、乡镇民生服务中心协理员、税务社保费征缴实习生),将继续采取公开报考的办法招募,被招募毕业生的相关待遇按照59号文件执行。

  (七)乡镇执业(特岗)医师由自治区卫生厅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公开招录,其相关待遇参照卫生部、财政部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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