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36号)
《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1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鸿忠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所称的名木,是指树种稀有珍贵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重大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规划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以下统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规划、建设、环保、旅游、文化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遵循属地原则,坚持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对在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树名木,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批评、劝阻和举报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