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通知
(肇府〔2010〕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业经第十一届4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 庆市 人 民 政 府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肇庆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土地管理,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含县级市,下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检查制度,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闲置的土地进行举报或者反映情况。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文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