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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10]5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单位: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发〔2009〕16号)、市编委《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9〕7号)精神,设立江门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和转移的职责。

  1.将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交给各市、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

  2.将资质认可、行业评比、等级评定、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等工作逐步交给社会组织。

  (三)增加的职责。

  1.权限内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

  2.参与反生化、反核与辐射恐怖袭击。

  3.牵头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四)加强的职责。

  1.统筹协调全市环境规划和重大问题。

  2.环境治理、污染减排和环境综合执法。

  3.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实施环境保护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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