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外贸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的0.45‰计征。
(四)不便按营业(销售)收入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每年每户按20元计征。
(五)不能正确核算经营(销售)收入的,按税务机关核定的收入总额依率计征。
(六)对农民耕种粮食和经济作物的农田暂缓征收堤围防护费。
四、征收管理
(一)江门市区堤围防护费统一由市地税局代征。
(二)市地税局从征收的堤围防护费中扣除5%的代征费用后,将征收的堤围防护费划入市财政专户,于每月终后5日内(节假日顺延)向市财政局、市水务局报送上月堤围防护费征收情况表。
(三)市地税局要全面落实代征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堤围防护费的代征和检查监督工作,确保堤围防护费全面足额征收。
五、支出管理
(一)堤围防护费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开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用于堤防及有关水利工程的建设、维护、更新改造和加固达标,以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正常的运行管理开支。
(二)堤围防护费收入纳入市、区财政收费专户管理,除分成10%省财政外,支出分别由市、区水利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划拨。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但不得用于水利以外的开支。
(三)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堤围防护费的支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堤围防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六、减免和抵扣
(一)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单位无权减免堤围防护费。
(二)缴费人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无力缴纳堤围防护费时,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同意后,给予适当减免。
(三)堤围防护费可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抵扣。
七、惩处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堤围防护费。对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堤围防护费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