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府[2010]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单位:
《江门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六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地税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江门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江门市区堤围防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市区的防洪安全和江新联围等各项水利设施建设、维修和管养的资金投入,构建和谐安全江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与对象
凡在江门市辖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均为江门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对象。
二、征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管理等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213号)有关精神。
三、征收标准
(一)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分别按1‰计征。
(二)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按营业(销售)额的0.5‰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