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及创建全国、全省双拥模范城(县)工作;协调军地关系,调处军民纠纷;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四)救灾和社会救助科(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减灾规划;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协同有关部门促进灾害避险场所建设;核查和报送灾情;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转移、安置、慰问灾民,组织协调灾后重建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指导救灾物资储备工作。
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和指导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办中央、省、市财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
(五)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及村(居)民自治工作;指导监督村务公开工作;拟订城乡社区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
(六)区划地名科
负责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市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承办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拟订全市地名管理的有关政策和编制地名规划;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和地名标志管理工作;负责公开出版的全市性地名类图(册)的审批工作。
(七)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及儿童收养的政策;负责本级福利机构的审批和管理,指导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负责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和管理;协助有关部门检查、督促社会福利企业执行残疾人安置政策;拟订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计划;承办华侨以及港澳台地区中国居民在内地的收养登记、涉外儿童收养登记审核申报工作,指导收养登记工作;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承担市慈善活动总指挥部日常工作。
指导殡葬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经营性公墓的审核、管理;指导公益性墓地、骨灰楼建设和殡仪馆建设、殡仪业务工作;承担市殡葬管理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指导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