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10]4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江门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发〔2009〕16号)、市编委《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9]7号)精神,设立江门市民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市区长300米、宽20米以下的道路和5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广场、公园等公共建筑物及住宅类建筑物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办理。
(三)增加的职责。
1.社会工作职责;
2.地市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职责;
3.负责中共江门市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4.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加强救灾减灾职责,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民政工作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和参与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工作,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烈士审核申报、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
(三)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负责组织灾情的核查和报送,承办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四)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