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部署。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加强对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本地工作重点、工作方法、工作步骤和保障措施;要建立政府主管领导负责的工作机构,各级安委会要发挥指导协调作用,建立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对县、乡(镇)政府提出明确要求,层层落实政府和部门的责任,逐级抓好工作落实;要明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督促相关部门从实际出发,针对本行业(领域)存在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采取措施予以打击和治理,将这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各级公安、经贸、国土、建设、交通、文化、工商、质监、农委、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在同级政府领导下,严格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协作配合,形成打击非法违法合力。对县级以上政府决定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立即吊销其所有证照,查封营业场所。对抗拒执法的,要从重从快予以打击。要明确向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信息的部门,及时上报、反馈有关信息。
(三)严格整治,强化服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坚决依法整治,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理,绝不手软。该停产整顿的,停产整顿;该关闭、取缔的,坚决关闭、取缔。对于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进行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企业,要在媒体上公布,并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资格证书等证照发放,以及项目审批、信贷等方面予以制裁和限制。同时,要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要求,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为存在问题的业主、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经济合理的整改方案和措施,最大限度地实现监督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广泛宣传,充分发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发动群众,大力宣传打击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目标、范围、重点和要求,及时报道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情况,既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总结宣传安全生产的典型事例,也要及时曝光一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以及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走过场的单位,形成强大舆论声势,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创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