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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是瞒报事故的;

  六是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七是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八是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九是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工作步骤

  此次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时间从2009年5月10日起,至12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部署,细化方案。(5月上旬)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研究制定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方案,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完善措施。要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行为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各地、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加强督促检查,全面推进各项工作(5月至9月)。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所辖范围内的企业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问题进行清理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逐一登记,建立档案,逐级上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对本地区、本行业所辖企业、场所行政许可文件、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办理情况进行集中清理核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全面清理盘点底数,并全部登记造册建档。各地要组成联合检查组,由政府领导挂帅,对照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逐一排查。对排查出的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要责令单位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整改资金,制定应急预案;对单位难以自行完成整改的,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确保按期消除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对排查的每个企业、场所均要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存档备查。九月份要集中组织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重点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对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及时认真进行总结,8月底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三)深化执法行动,巩固扩大成果(10月至12月)。各县(市)区要针对第四季度工作特点,对本地区安全执法行动工作进行检查,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能,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于11月25日前将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总结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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