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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危旧房改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危旧房改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渝建〔2010〕237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巴渝新居建设和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0〕120号)文件要求,2010年,各区县(自治县)要以“排危加固、立面整治”等为主要方式,全面完成本区县(自治县)已通车和2010年内通车的高速公路两侧500米范围内集中连片的农村危旧房改造。截止目前,全市绝大多数区县已启动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累计开工16346户、竣工6589户,分别占年度计划的19.6%、7.9%,呈现出开局良好、推进有力的可喜态势。同时个别地方也出现了一些工作认识上、改造方式上和实际做法上的问题,导致在工作推进上出现了偏差,影响了基层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农村危旧房改造的认识,需进一步明确和加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改造方式
  农村危旧房改造要把解决房屋结构隐患、满足基本居住要求作为首要任务,根据房屋危险等级划分采取相应的措施,通过拆除新建、结构加固、整治修缮等方式达到排危除患、保障居住安全的目的。切忌用房屋立面装饰代替危房改造,用“改观”代替“改危”,搞面子工程和形象工程。
  二、关于改造风格
  各地在实施农村危旧房改造过程中,要按照安全、美观、适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农村地域特征、经济状况、传统习俗等实际,参照市城乡建委推荐的方案进行改造,既改危、又改观,实现风貌统一、色彩协调,进一步提升农房品位和人居条件。
  三、关于技术服务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要委托专业技术部门开展危旧房鉴定服务,对无法进行加固、修缮或改建的农房,应予以拆除;农村危旧房改造设计工作必须由专业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应体现川东民居建筑风格,体现节地、节水、节能、节材和环保原则,满足农房抗震、防洪、防火等规范要求;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危旧房改造施工质量安全的监督巡查和技术指导,尤其注意房屋结构安全这个重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强化对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充分发挥农村建筑工匠在农村危旧房改造中的作用;要加强对城乡建材市场的监管,防止不合格、劣质建筑材料流向农村市场;要开设危旧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户提供技术服务。
  四、关于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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