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12项基本职责,逐项逐条对照检查落实情况。
(1)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及标准执行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三同时”实施情况。
(3)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的排查、登记、整改、监控等措施的落实情况;脚手架、深基坑、高大模板、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审核批准、专家审查论证及按方案实施情况;建筑施工机械设备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
(4)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情况;对施工现场周边或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
(5)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2、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渝府发〔2009〕80号)要求,认真检查区县城乡建委及其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1)贯彻落实全国、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及工作会议和国办发〔2010〕15号以及2010年市政府2、3号文件精神情况;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年”和“基层基础突破年”活动情况。
(2)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回头看”活动总结情况;对发现问题及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3)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责任,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改情况;全面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落实整改和监控措施情况;加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4)执法机制建立情况;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情况;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处生产安全事故和责任追究情况。
(5)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及监督工作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应急机构和应急队伍建设情况;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预报应急机制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按照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牵头抓和所有参与人员“一岗双责”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切实履行各自工作责任。
(二)明确职责,狠抓落实。各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制定自查方案,全面、仔细地开展自查工作。各区县建委和市施工安全总站要扎实抓好复查工作,重点跟踪检查工程项目自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确保复查率不低于30%。专家督查组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存在的隐患及整改方法要提出科学合理的整改意见,并跟踪督促整改,专家督查组督查率不低于20%。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隐患要当场责令整改;对无安全保障的重大危险源及重大安全隐患,不能立即进行整改的,要责令停工整改,并做好建档记录,挂牌督办,并落实派驻现场督导人员,实施“一对一”的24小时监控,杜绝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三)加大力度,严格执法。对此次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务必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从重从严从快进行查处,在各自区域内形成严查重处的高压势态,通过行政处罚这一抓手督促各责任单位切实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
(四)建章立制,确保长效。对此次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进行梳理、归纳和总结,出台新文件,不断规范安全监督行为,提高安全监管效能,切实督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实现安全发展,确保长治久安、严防各类事故“反弹”。
(六)信息畅通,及时上报。各区县建委、市施工安全总站应及时上报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每月15日、30日中午12:00前书面报送上、下半月工作开展情况。各区县建委于11月15日前形成此次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的书面总结材料,同时汇总本辖区内所有监管工程有关情况后填写表四,一并报市施工安全总站。市施工安全总站汇总区县情况和市管工程情况后及时报市城乡建委,市城乡建委审定后报送市政府。
附件: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建设单位自查表;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监理单位自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