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建发〔2010〕84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0年4月14日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渝办办〔2010〕110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2010年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建质安函〔2010〕25号)的要求, 市城乡建委制定了《深入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深入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深入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推进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突破年”各项工作,促进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提高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能力,促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常态化,强化重大隐患挂牌整治,加大监督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较大事故,严控一般事故,确保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领导机构
市城乡建委成立以程志毅主任为组长,委领导为副组长,市城乡建委相关处、站、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建筑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施工安全总站)具体负责工作部署、实施和总结。
三、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专项行动从即日起开始,至2010年11月30日结束,分为以下五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5月30日)。各区县建委、有关单位务必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成立专项行动工作小组,组建工作机构,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落实责任人员,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营造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的强大声势。
(二)项目自查阶段(6月1日至8月31日)。全市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按照本工作方案明确的工作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查率必须达到100%;负责项目监管的安全监督人员应按照不低于监管总数30%的比例进行抽查。在建工程自查完后,各项目的建设单位填写表一、监理单位填写表二、施工单位填写表三、表四,负责监管的安全监督人员填写表三,于8月31日前上报。区县直管工程报送各区县建委,市管工程报送市施工安全总站。同时留档备查。
(三)各区县建委、市施工安全总站复查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各区县建委对本区域内直管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复查,市施工安全总站对市管工程进行复查,复查率必须达到在建工程的30%。各区县建委和市安全总站在复查工作结束后形成书面材料,填写表四。各区县建委于11月5日前将书面材料和复查表格一并报送市施工安全总站,市施工安全总站汇总市管工程复查情况与区县复查情况后报市建委。
(四)市城乡建委组织专家督查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由市城乡建委抽调建筑安全专家组成若干专家督查组,对全市41个区县在建工程的自查情况、区县建委和市施工安全总站的复查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率必须达到在建工程项目的20%。各专家督查组督查完成后,形成书面督查总结材料,填写表四,于10月31日前一并报送市安全总站,市施工安全总站汇总后报市建委。专家督查组分组情况及督查范围另行通知。
(五)市城乡建委领导带队“回头看”阶段(11月1日至11月25日)。市城乡建委领导分别带队组成若干督促整改小组,督促区县建委对专家督查组督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并进行深入调研,总结前期工作的经验教训,强化基层基础建设,重点研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长效管理机制。各组应于11月25日前形成调研、总结书面材料报市施工安全总站。
四、工作方式及内容
(一)工作方式
此次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坚持综合与专项、明查与暗访、治标与治本、条块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项目全面自查、区县建委及市施工安全总站复查、市城乡建委组织专家督查的方式进行。
(二)主要工作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