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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八)统一组织核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坚持预算管理权不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按照“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原则,建立县、区(市)卫生局会计统一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对全县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务管理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对因客观因素造成的药品核算资金周转困难等情况,县、区(市)财政部门核实后应及时安排周转资金予以垫付,保证基本药物的供应。

  (九)建立监督考核制度。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督。对基本药物实行定期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障用药安全;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

  建立遵义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成本效益评价和考核制度,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所有成员单位4月底制定并完成考核办法;每半年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质量管理和公共卫生服务效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各县、区(市)将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纳入当地医改工作考核内容,将政府考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要加强合理用药宣传与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力争社会各界理解、配合和支持;结合制度实施的实际做好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形成共同推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合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工作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遵义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 任: 
  王秉清  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刘兴万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 
  秦 岭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朝擎  市卫生局局长

  成 员:
  屠松宝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总经济师

  曹晓科  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永群  市财政局总经济师

  邹 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张显敏  市商务局副局长

  雷鹏远  市卫生局副局长

  潘发祥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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