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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遵义市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0〕98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经2010年3月29日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遵义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省卫生厅等九个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卫发〔2010〕19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决定,结合实际,特制定遵义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遵义市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即全市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基本原则

  坚持立足市情,确保基本药物制度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坚持近期重点改革任务与远期制度建设目标相衔接,分阶段实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目标。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多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履行各级各部门职责,协调配合,加快推进。

  三、目标任务

  (一)2010年3月20日以前,各县、区(市)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2010年底覆盖228个乡镇卫生院及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实行省级集中网上药品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内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同时按相关规定落实各级财政补助政策。

  (二)到2011年底,探索并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全市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保证基本药物目录内药物的供应和合理使用,药品价格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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