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主干道环境综合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渝建〔2010〕205号)
主城各区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自2010年4月以来,主城各区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迅速行动,精心组织,扎实开展了主城区27条主干道环境综合改造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当前,主干道环境综合改造工作进入实施阶段,第一批实施项目涉及的22段道路改造工程即将动工,为切实抓好沿线既有建筑立面整治、架空管线下地以及道路路面、人行道、人行护栏、过街天桥等市政设施整治工作,确保改造工程质量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优质、高效地完成改造任务,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强化落实主干道环境综合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所有主干道环境综合改造工程由所在地主城区政府(管委会)具体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主城各区政府(管委会)的主要负责人要充分认识此次改造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担负起主干道环境综合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亲自研究,迅速部署,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服务意识,督促落实改造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二、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主城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建设程序,严格执行施工队伍依法确定、施工图审查备案、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工程质量安全规定,督促改造工程的参建单位加强现场施工管理,落实质量控制和安全防范措施,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同时,要提高服务意识,切实关心改造工程建设手续办理,开辟手续办理的“绿色通道”,提高办事效率,并指导、帮助工程参建单位解决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在建筑立面整治过程中,对需要进行立面改造的既有建筑,在施工前应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机构对原有建筑进行勘察和安全评估,如需加固要进行加固,确保建筑立面改造完成后不对原有建筑的结构安全造成影响。在架空管线下地以及道路路面、人行道、人行护栏、过街天桥等市政设施改造过程中,要特别加强现场文明施工管理,重点强化对施工围挡搭设、占道施工等部位和环节的监管,尽最大可能降低改造施工对周边环境及道路交通造成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