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降低便民服务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坚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以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作为本地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将就业、就医、就学、劳动报酬、社会保障等与民生问题紧密相连的事项,拆迁补偿、土地纠纷、环境污染等与经济利益息息相关的事项和因自然灾害、伤亡、疾病等原因造成临时经济困难人群,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最大限度地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健全法律援助网络,拓宽申请援助渠道。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整合法律援助资源,建立以法律援助机构为主要组织者,以广大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专职人员为主要力量,以社会团体和相关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为补充,社会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全社会关心支持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乡镇、街道司法所要在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下开展工作,逐步在村(组)、社区建立法律援助便民点或联系点,扩大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各县(市、区)要建立法律援助对象数据库和法律援助工作者数据库,发放法律援助便民服务联系卡,使困难群众能够就近及时得到便捷的法律援助。
(四)突出重点服务对象,积极创新服务方式。以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的实施为契机,认真分析本地“十二?五”需求,做好项目管理和申报工作,将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农民工、二女结扎户和独生子女领证户、零就业家庭等列为重点援助对象。积极推行电话申请、网络申请、邮寄申请、上门受理等服务方式,深入农村社区、工厂工地等困难群众集中的区域巡回受案;根据案件性质、法律援助人员特长等因素指派案件,逐步推行点援制;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方便当事人异地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降低维权成本;建立受援人联系告知制度,及时向受援人通报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选择有利于受援人的服务方式,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运用行政处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尽量采取调解方式结案。
(五)完善便民服务措施,简化受理审查程序。采取对外公布法律援助机构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设立公示栏,完善法律援助受理、审查、决定、指派、承办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行为规范,细化服务标准,完善工作流程,确保为当事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积极推进窗口建设,在临街、一层等方便人员来往的地点设置专门接待场所,方便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工伤赔偿的,免审经济困难状况;对特困职工、零就业家庭和返乡农民工因劳动就业、土地承包、征地拆迁、人身损害、医疗事故等事项申请权益保障的,要简化审批程序;对持有法律援助联系卡的援助对象免除经济困难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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