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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保温系统防火监督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保温系统防火监督管理的通知
(渝建〔2010〕158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北部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有效防止建筑保温系统火灾事故。现将我市加强民用建筑保温系统防火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建筑保温系统防火监督管理对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意义,要站在建设“平安重庆”的高度,加大宣传,明确措施,落实责任,加强民用建筑保温系统防火监督管理。
  二、设计单位在设计选用建筑保温系统时,必须在建筑节能设计文件中明确建筑保温系统的构造措施和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确保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满足《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以及《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等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当设计方案选用尚无国家、行业或我市相关标准规范的建筑保温系统的,应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试验、论证和审定后,方可设计选用;其中选用可燃性保温材料的,还应符合消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加强对建筑保温系统防火安全的审查,在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中必须明确设计选用的建筑保温系统及防火构造是否符合《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以及《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等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凡不符合的,一律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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