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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三、进一步强化资格预审作用

  调整资格预审内容,将投标阶段对投标人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财务能力、企业信用报告、信用评级报告、以往业绩信誉和有无不良记录等的审查前移到资格预审阶段,评标阶段不再对上述内容进行评审。为防止潜在投标人围标或串通投标,资格预审一般应当采用合格制;对于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实行打分制。为保证充分竞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不得少于5家。鼓励政府投资的市重点工程选择高资质的投标人。

  为切实保证资格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资格评审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织的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资格评审专家的数量不少于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渠道收集申请资格预审单位的详细情况,真正选择能力强、信用好的单位通过资格预审。

  四、进一步改进评标办法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影响,要积极推行合理低价评标法,恰当实行最低价评标法,限制采用综合评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必须是市级以上重点项目且由市重点项目办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具体评标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完善专家评审制度,切实保证评标专家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实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严明评标纪律,做好评标专家名单的保密工作。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进一步改进开标、定标方式

  要按照法定程序全过程监控开标、评标、定标。采用合理低价评标法的招标项目,应采取开标现场随机抽取调整系数的方式形成标底,现场公布中标候选人。采用最低价评标法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依据投标人报价确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优先中标资格,不得在中标候选人之外另行选择中标人。评标结果要及时公布,并进行公示。

  六、进一步规范招标人行为

  加强对招标人的监督管理。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要公开招标信息,并按要求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要采用国家统一标准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对超出国家范本增加的废标条件、有特殊要求的通用条款或专用条款,应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显著位置以黑体字标出。在订立合同时,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超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不得背离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再行订立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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