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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许政[2010]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豫政〔2009〕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招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开招投标市场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清理全市有关招投标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尽快废止或修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办发〔2004〕56号、豫政〔2009〕48号文件相抵触的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竞争,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促进生产要素在不同地区、部门、企业之间自由流动和组合;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禁止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进一步完善公告制度

  进一步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为保证投标人及时、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及许政办〔2008〕91号规定在指定的媒介发布,在招标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

  为加快招投标信息公开步伐,提高政府监管和公共服务能力,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重点项目,招标公告要由政府代建部门审定后,方可发布。要公布招标事项核准、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活动等信息,及时公告对违规招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招投标活动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等相关信息,以利于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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