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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甘食药监市〔2010〕113号)


各市(州)及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药品广告发布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及《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甘肃省药品广告监管工作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药品广告的审查和外省药品广告发布的备案,对省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广告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督察。

  省局稽查局负责省级重点大众媒体、刊物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药品广告的监测检查,按月汇总全省广告监测检查情况,并上报国家局稽查局和省局药品市场监督处。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州)局)负责辖区内市级重点大众媒体、刊物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药品广告的监测检查;按月将监测检查情况上报省局稽查局,同时对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广告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督察。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大众媒体、刊物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药品广告的监测检查;按月将监测检查情况上报市(州)局。

  第三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有关规定的药品广告,应当责令发布违法广告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广告发布者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并依法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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