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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监管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监管的通知
(甘食药监安〔2010〕162号)


各市(州)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矿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厅直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兰州大学第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保证制剂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规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人员、设施、检验仪器、卫生条件和管理制度,依法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并按核准的配制范围配制已取得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制剂。配制制剂应遵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

  二、医疗机构委托配制制剂,仅限“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可委托省内取得相应生产范围《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配制制剂。委托方对委托配制制剂的质量负责。委托单位取得《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后,应当向所在地市(州)药品检验所报送委托配制的前三批制剂,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省内医疗机构调剂使用医疗机构制剂的,应按《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由使用单位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说明使用理由、期限、数量和范围,并报送有关资料,经批准后按要求调剂使用。

  四、医疗机构制剂的说明书和标签应当按有关规定印制,不得超出核准的内容,并需标注“本制剂仅限本医疗机构使用”字样。医疗机构制剂应凭医师处方使用。接受调剂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制剂的说明书使用制剂,并对超范围使用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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