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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的通知》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的通知》
(长安监管字[2010]31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重点危险化学品相关企业: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的通知》(吉安监管危化字[2010]11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要将此通知立即传达到本辖区重点危险化学品各相关企业,使企业充分认识到做好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亚残会这一特殊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严格执行和落实《公告》的规定。
  二、要落实监管责任,建立监管台账,认真调查重点危险化学品相关企业的基本情况,并将《长春市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情况统计表》(附后)(略)于2010年5月31日前报市局危化处。
  三、重点危险化学品相关企业要从现在起按照《公告》要求逐条对照落实,迅速开展自查自纠整改活动,并将《长春市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情况统计表》于2010年5月28日前报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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