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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专项检查的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及甘肃矿区局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安排检查,落实监管责任。督促辖区内持有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服务网站做好自查自纠,并按要求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二)积极协调邮政、海关、通信等部门开展对邮政信箱、快递服务等渠道销售、寄递假劣药品行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涉及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按照《广告法》、《药品管理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局9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对需要移送工商、公安等部门的,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需要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关闭网站的,及时向省局报告,由省局统一办理移交手续。

  (四)对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擅自建立网站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信息的,各市州及甘肃矿区局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发布违法信息,并责令限期整改。

  五、为保证专项检查工作的推进,根据《关于开展全国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卫办发〔2009〕67号)的有关规定,在专项检查期间,省局暂停新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审核工作,8月1日后重新开始受理。在此期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按照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工作的通知》(甘食药监市〔2010〕125号)的要求申请换证。

  六、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市州局及甘肃矿区局应认真进行总结,巩固专项检查成果,使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并将书面总结于7月5日前报省局药品市场监督处。

  附件:省内持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网站名单(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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